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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号召会员企业积极支持配合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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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3-2 10:29:23 | ||||||||||||||||
| 文章来源:全国工商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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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为搞好经济普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及时提供
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
数据。《条例》同时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也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此,全国各级工商联要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号召全体会员积极支持配合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绝不能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同时,倡议全国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密切配合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为全国经济普查圆满成功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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