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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企业上市优惠及奖励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5-1-27 10:18:42

文章来源:南海区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促进我区企业上市,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地点在南海区,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二、财政优惠
    (一)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由财政将地方分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返还企业。
    (二)企业为了上市,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将地方分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返还企业。
    (三)对企业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以企业进入辅导期所属年度(不包括其他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为基数,从辅导期下一年度起至成功上市该年度止,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基数以内50%、超基数部分100%,由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形式返还给企业。
    (四)以上3项财政优惠均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三、奖金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后,按上市发行募集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奖励程序
    以上优惠及奖励,均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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