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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仲裁优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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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4-27 10:18:42 | ||||||||||||||||
| 文章来源:佛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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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会联合发出了《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就如何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纠纷仲裁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摘要如下: 一、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各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各仲裁委员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依法提供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工商联会员企业,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关于依法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要在各级工商联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吸收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四、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 五、关于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商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为了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的帮助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联组织负责对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具体的专业帮助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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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内 容----------
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20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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