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将对各类企业未来税负、纳税工作、帐务处理乃至经营战略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新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如何实现所得税各项规定及优惠政策顺利衔接?如何做好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都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将试着从新所得税法的特点入手,探讨一下中小民营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路。
一、新的所得税法比较旧的所得税法,它的特点在于:
1、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引导企业向国家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如: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照顾性税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新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
3、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部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5、鼓励企业“走出去”。如: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6、严格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如:新税法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增加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偷税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中小民营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小民营企业除积极调整投资方向进行科技创新等方式外,还可以在收入、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销售收入的确认方面。
销售收入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贷款方式。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民营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当物价持续上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以将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民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3、费用分摊方面。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民营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方面。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民营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限的角度考虑。民营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总之,民营企业纳税筹划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积极利用税收的特定条款,使纳税筹划取得的最大收益。(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 唐 力 吴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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