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并普遍运用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国外80%以上的民商事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仲裁制度起源于商人之间的约定,它的所有程序都是为了高速、灵活地解决经济纠纷而设计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被列为优选方式是由仲裁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一、速度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两个半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当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省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二、专家审案。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得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得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
三、开庭气氛宽松。案件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不以权势压人,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辩明是非,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仲裁注重调解,仲裁员会耐心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仲裁程序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可以作出裁决。
五、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当事人可以自己和解或者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
六、仲裁裁决履行率高。由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能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见解,仲裁员审案作风民主且专业水准高,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一般较法院判决的履行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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